1.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
○债务方面:在公司设立过程中,可能会因签订合同而产生债务。例如,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办公设备的合同,若公司设立失败,供应商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。而且,这些发起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,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。
○费用方面: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、聘请中介机构(如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)进行筹备工作的费用等。比如,发起人聘请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,公司设立失败后,律师费用需要由发起人共同承担。
2.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
○如果公司设立失败,对于那些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,发起人有义务返还股款。并且,为了保护认股人的利益,发起人还需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例如,认股人按照每股 10 元的价格缴纳了 1000 股的股款,共计 10000 元,存入公司设立的临时账户。公司设立失败后,发起人需要返还 10000 元本金,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返还给认股人。
3.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